(2015)浙金执民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与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云夫,董伟琴,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负责人吴裕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韬,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汉森,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徐云夫,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徐云夫,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云夫。被执行人董伟琴。被执行人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跃娟。被执行人祝跃娟。被执行人郑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与被告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徐云夫、董伟琴、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建国、蔡忠丽、浙江百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浙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查明,义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7日轮侯查封了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2013年12月24日,上述房地产系由兰溪市公安局在侦办被执行人徐云夫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首先查封。同时,本院前往兰溪市公安局、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云夫涉嫌集资诈骗罪,其涉案金额巨大,兰溪市公安局已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同时兰溪市公安局向本院出具了建议函,建议本院先暂缓处置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另查明,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均已分别抵押���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恒丰银行义乌支行、平安银行义乌商贸支行等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各被执行人的公司及个人账号也均由兰溪市公安局冻结。另,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系统查询,也未查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5月18日,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做了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百盛卫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被兰溪市公安局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余被执行人财产均已经抵押给多家银行且被兰溪市公安局查封或冻结,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53号案���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审 判 员 裘陈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