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与枣庄市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枣庄市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负责人:刘德年,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艳,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枣庄市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印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