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继江与郑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江,郑成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梁继江,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郑成明,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梁继江与被告郑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夏盈盈以其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银行账号:×××)人民币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对夏盈盈提供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银行账号:×××)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