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亚标与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标,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林亚标,又名林标枝,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3714。委托代理人钱洪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岑原伟,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邓增共,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亚标与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亚标的委托代理人钱洪荣,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邓增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亚标诉称,被告于2004年10月20日和2005年1月18日分别二次向原告林亚标以发放教师岗位奖励为由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共110000元,2009年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利息共5627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归还利息,但被告以诸多理由推诿不归还。为此,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归还借款利息共562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作口头答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和2005年1月18日,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分别二次以发放教师岗位奖励为由向原告林亚标借款共110000元,并立下借据,月息按2%计算利率。但逾期后,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已归还清本金110000元。2009年5月,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从新向原告立下贷款尚欠利息结算清单二份共56271元。经原告林亚标多次向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追收至今未还,2015年5月15日,原告林亚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向原告林亚标借款本金共110000元,经原告林亚标多次催收,被告只归还清借款共110000元的本金,但经过被告结算后欠下贷款利息结算清单二份共56271元。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利息,对原告提供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贷款尚欠利息结算清单二份原件,被告无证据推翻,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理应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亚标利息56271元;二、驳回原告林亚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初级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