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高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150号申请人:潘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许培培,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孟健,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为本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开庭前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龙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