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合行诉赵英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赵英臣,盛彦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8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司宇,系该行范家屯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赵英臣,住公主岭市。被告盛彦红,住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合行与被告赵英臣、盛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主岭合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