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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解某某赡养纠纷(2015)万源执字第4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被执行人解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本院作出的(2001)万源法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解某某自2001年8月起,每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赡养费1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院医药费凭据由被执行人解某某给付一半。截至2015年6月止,被执行人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赡养费25050元(已履行8000元),仍有17050元赡养费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解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账户的退休工资收入(养老金)扣划5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家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