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尚潮去流行前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卅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尚潮去流行前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风,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卅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建外*****号楼****号。委托代理人:焦玉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尚潮去流行前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卅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市尚潮去流行前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