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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致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致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郑致凑,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致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履行民事赔偿的能力而不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致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