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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高启勋、厦门陆宝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高启勋,厦门陆宝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7号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勋,(中国台湾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厦门陆宝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吕宝树。委托代理人:高启勋,厦门陆宝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启勋、厦门陆宝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5元,由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洁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黎耀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鸣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