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吴电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3号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被执行人:吴电族。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