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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吴电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3号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被执行人:吴电族。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