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运林与杨红、杨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运林,杨红,杨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76-5号申请执行人谢运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冉,男,汉族。关于谢运林与杨红、杨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判决书,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杨红、杨冉归还给谢运林借款本金13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0.5%,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经权利人谢运林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冉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60元(其中:借款本金137200元、利息4802元,截止2015年6月25日共计7个月利息)、执行费195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运林与被执行人杨红、杨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冉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