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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苟玉璞与郭向华、刘何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璞,郭向华,刘何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苟玉璞。委托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别代理。被执行人郭向华(又名郭津辰)。被执行人刘何孝(又名何等红)。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苟玉璞与被告郭向华、刘何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向华、刘何孝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苟玉璞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苟玉璞与被告郭向华、刘何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十六日书记员  贾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