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国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国利,男,1966年4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国利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国利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军审判员 王石桥审判员 胡松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