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瑞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16号罪犯杜瑞,绰号老寿星,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包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土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杜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杜瑞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瑞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