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万全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万全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万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放光,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鹏伟,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万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