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琳与被告倪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琳,倪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86-1号原告曹琳,郯城县重坊镇坤源村一组,居民。被告倪敬辉,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琳与被告倪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倪敬辉所有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倪训国所有的银杏树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2012第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倪训国所有的银杏树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2012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