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邵雪芳与陈宏、周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邵雪芳。被执行人陈宏。被执行人周敏娟。被执行人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泓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雪芳诉被告陈宏、周敏娟、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陈宏、周敏娟、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结欠邵雪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6日前的利息为9万元,之后的利息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付款方式:陈宏、周敏娟、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邵雪芳本金30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还清,若陈宏、周敏娟、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邵雪芳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执行。诉讼费8992元(含保全费3920元)由陈宏、周敏娟、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苏B×××××、苏B×××××、苏B×××××、苏B×××××、苏B×××××挂、苏B×××××挂、苏B×××××挂、苏B×××××挂车辆档案。执行过程中,对周敏娟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陈宏支付了执行款10万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宏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邵雪芳欠款613750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还款协议,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