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丙华、江苏蓝天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丙华,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蓝天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佳鹏工具厂,邹来顺,孙锡兰,尹冬云,张玲华,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丙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城南人家11幢39号。法定代表人魏国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蓝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林常邹家村。原审被告丹阳市佳鹏工具厂,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洪家埭村*组。原审被告邹来顺。原审被告孙锡兰。原审被告尹冬云。原审被告张玲华。原审被告王英。上诉人朱丙华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蓝天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佳鹏工具厂、邹来顺、孙锡兰、尹冬云、张玲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丙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