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吴璐鹿,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刘铁钢,李全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259号原告肖金坤,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颜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林,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中段。负责人刘琨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广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苗簇。委托代理人刘园炬,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璐鹿,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北湾景园1栋305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圆梦花园10栋15号。负责人彭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广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苗簇。委托代理人刘园炬,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铁钢,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全勤,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中路老干部活动中心七楼。负责人刘新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增繁,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吴璐鹿、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刘铁钢、李全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坤、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