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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子奎与吴伟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子奎,吴伟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69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奎。被执行人吴伟勇。被执行人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法定代表人:江其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奎与被执行人吴伟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伟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369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