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16号原告: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筱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少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苓,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在苏州虎丘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苏州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