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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单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温某甲,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18日,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被告单某乙,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诉被告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以与被告单某乙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对被告单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甲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纯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