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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应永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黄阳波。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永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应永仁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