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甲,李某乙,耿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蒋某,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乙,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告李某甲的父亲。被告:耿某,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告李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耿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