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冉凤群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卫生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凤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卫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55号原告冉凤群,女,生于1969年10月13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卫生院,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街上,组织机构代码:74286025-3。法定代表人冉华元,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凤群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卫生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案字(2015)第399号仲裁裁决,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卫生院先于原告冉凤群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55号案件并入本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225号案件审判。代理审判员 秦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