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傅启锡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启锡,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傅启锡,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成贵。委托代理人:朱益鸯。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启锡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启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启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启锡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