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玉林市远景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35号原告: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1205号。法定代表人:周敏。委托代理人:王忠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远景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莫承峰。被告: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280号文贸大厦11层EF座。法定代表人:王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远景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不再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金鹰汇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曾龙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