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程国根,叶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20715989-5。法定代表人:周京燕,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沐川县火谷乡,组织机构代码:74594501-6号。法定代表人:程国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7602-2。被执行人:程国根,男。被执行人:叶荣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程国根、叶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程国根、叶荣生的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均被井研县公安局、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局先行查封、冻结。且被执行人程国根、叶荣生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