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联忠犯故意杀人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64号罪犯王联忠,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4)嘉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联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浙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2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6月1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29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联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联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联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联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