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军。委托代理人:梁彩红。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元。委托代理人:沈炳松。原告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坤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