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与唐志泉、谢小燕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唐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公路深村四街东面商铺***号。注册号440602000142214。法定代表人黎宜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志泉,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2********。关于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与唐志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玻璃款、本案受理费等合计733869.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73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经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永盛兴业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9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唐志泉的配偶谢小燕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于2014年7月10日,查封了谢小燕名下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滨江南路8号江山花园G1幢402房,查封期限至2016年7月9日。经查询,该幢房产为预售登记,且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韶关市分行,暂不宜处置。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0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