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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民、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民,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长民。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来。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同意以质押仓单项下三焙石墨化品930吨抵顶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37824.89元,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长民、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刘长民、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