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尹祚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33号罪犯尹祚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0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00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祚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祚平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违反监规纪律、无视民警的教育管理,于2013年6月4日被严管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尹祚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该犯的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祚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