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与彭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彭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代表人郭祖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恒,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信贷员,住津市市。被告彭梨军,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与被告彭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苏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