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才水、黄四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四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家彬,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声远,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职员。被告黄四珍,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才水、黄四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四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四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四珍的起诉。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