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与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汪珍,经理。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任宁,总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与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紫荆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2、35×××13)、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63、35×××06)、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沿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41、35×××72)。现因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紫荆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2、35×××13)、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63、35×××06)、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沿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41、35×××7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敏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