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荣平与徐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平,徐强,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许荣平。被执行人徐强。被执行人王俊。申请执行人许荣平与被执行人徐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约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16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许荣平与王俊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俊已按照约定给付30000元,余款正在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