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祥等与被执行人申世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祥,赵爱珍,牛建鑫,牛丹,高爱梅,赵广东,赵生波,赵建东,赵艳艳,赵静,赵关关,申世买,张学慧,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48-2号申请人赵国祥,男,申请人赵爱珍,女,申请人牛建鑫,男,申请人牛丹,女,申请人高爱梅,女,申请人赵广东,男,申请人赵生波,男,申请人赵建东,男,申请人赵艳艳,女,申请人赵静,女,申请人赵关关,男,以上十一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生武,被执行人申世买,男,被执行人张学慧,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连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侯晓波,申请执行人赵国祥、赵爱珍、牛建鑫、牛丹、高爱梅、赵广东、赵生波、赵建东、赵艳艳、赵静、赵关关与被执行人申世买、张学慧、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榆镇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国祥、赵爱珍、牛建鑫、牛丹、高爱梅、赵广东、赵生波、赵建东、赵艳艳、赵静、赵关关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款人民币944735元(已付14万)。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83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申世买、张学慧、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