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有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有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705号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强。委托代理人孙海贵。被告方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有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1,264.34元及滞纳金1,264.34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