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哲、镡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哲,镡晓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44-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李哲,男,朝鲜族。被告:镡晓丹,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哲、镡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哲、镡晓丹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