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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波华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家全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波华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全,赵峰,江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3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波华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家全,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峰,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世军,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波华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6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全、赵峰、江世军赔偿申请执行人武汉波华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16513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258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全、赵峰、江世军于2015年1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该院已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家全、赵峰、江世军针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已受理,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6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