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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凤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557号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73年5月7日出生。关于王凤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凤霞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凤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由于被执行人王凤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群审判员  刘兵审判员  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