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凤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557号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73年5月7日出生。关于王凤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凤霞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凤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由于被执行人王凤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群审判员 刘兵审判员 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