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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黄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廖筱艳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