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贺俊霞与王寅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俊霞,王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29号申请人:贺俊霞,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寅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寅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寅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寅生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寅生所有的鲁ASW7**号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价值为225562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5000元,执行费2975元,评估费2250元,保全费1545元,车辆贷款16万余元,车辆评估价值不足以全部偿付申请人的全部债权,经申请人贺俊霞与被执行人王寅生协商,申请人同意将该车以评估价值225562元抵顶欠款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