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户政国与杨石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政国,杨石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户政国,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杨石留,女,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政国诉被告杨石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政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政国撤回对被告杨石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保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