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占英申请执行李清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英,李清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朱占英,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李清章,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朱占英与被执行人李清章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要求,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勃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