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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红群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群,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罗红群。被执行人黄芳。罗红群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罗红群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潭民一初字第1025-1号民事裁定书,对黄芳所有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980号门面(产权证号为:000743**)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黄芳已按(2014)潭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980号门面(产权证号为:00074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应援审判员  吴湘平审判员  赵思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海鸥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