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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存国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43号罪犯王存国,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2日作出(2005)北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存国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以(2005)唐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0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执字第17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9个月;2011年12月2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20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存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1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存国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存国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6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2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王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