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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69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楠